修订后的2013年第15D号《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修正案》(该法案)已在2016年11月1日由国民议会通过。 该法案现已提交国家全省委员会(NCOP)。 2016年11月8日, NCOP土地和矿产资源特别委员会就MPRDA修正案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。
该法案是2002年第28号《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》(MPRDA)的首次重大改革,同时也构成了南非矿业法的根本改革。 该法案先前在2014年由国会通过,随后送交总统批准。 总统在2015年将该法案再次提交给国会,并列举了他个人对该法案可能无法符合宪法规定的种种关切。
该法案的最新版本与2014年国会通过的法案并无实质上的分别。 最显着的分别是修订后的法案:
我们在此就该法案(最新版本)所提出的部分修正案,作简单介绍:
该法案建议改革勘测权限、勘测许可证、探矿权、勘探权、采矿权、技术合作许可证、生产权和采矿许可证(矿产和石油权)的申请程序。
根据该法案,部长保留通过政府公报定期发出矿产和石油权申请邀请函的权利。 然而,若有任何人发现一块、一个或多个区块的土地而按法律规定必需就该土地提出使用权、许可证或许可申请时,他/她即可要求部长发出申请邀请函。 在这种情况下,部长在处理申请案时,必须优先考虑这人提出的申请。
本法案就MPRDA第11节关于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可转让性和产权负担做了修订。 在MPRDA方面,如果持有这些权利的矿业公司的控制权益发生变化,则需要获得部长同意,但是对于持有这些权利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益的变更,则不需要获得部长同意。 尽管如此,该法案现时规定,探矿权(或探矿权的一部分)、采矿权(或采矿权的一部分)、或非上市公司任何该等权利的权益或上市公司任何控制权益的转让,需要获得部长同意。
该法案引入“控制权益”的定义,即一家公司所有类别股份所附的多数投票权,以及任何使持有人可以(直接或间接)控制公司的商业活动或资产之任何权益。
该法案建议部长须将某些矿产及矿产品列为“指定矿产”。 任何人不得在未取得部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,出口此类“指定矿产”(除非该人是符合当地选矿义务规定的生产商)。
该法案建议指定矿产的生产商须按订明百分比向本地选矿厂供货。 此类报价必须依矿山出厂价格(矿石离开采矿区时的价格,不包括所有运输成本等)或商定价格。
这么看来,该法案虽然要求生产商主动向当地选矿厂供货,但并不要求实际交易的产生。 因此,若当地选矿厂拒绝了生产商真实善意的供货要约时,该法案则为指定矿产的生产商提供了出口指定矿产的机会。
该法案建议过去遗留下的渣土和残余料堆中矿物的保管权,应归还给国家,而国家有权就其发出采矿权申请邀请函。
然而,该法案建议,目前所有未受MPRDA管制、过去遗留下的渣土和残余料堆,在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内,均属于其拥有人。在此过渡期间,业主可以提出采矿工程计划修改申请,以包括渣土和残余料堆。
目前,南非石油局负责的工作包括:
该法案建议成立两个新实体,负责这些职能。它还建议设立区域经理审理石油相关权利的申请案,并建立一个公共实体以促进石油勘探和生产。
该法案建议国家在所有新的勘探权和生产权中,应享有20%的免费附带权益。除了免费附带权益外, 该法案还规定国家有权以下列形式获得更多的参与权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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